通常情况下,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时,一般仅以自己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而在与外商联系、沟通时,也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所以,外贸公司也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因为,首先,合同或交易的达成,是由委托人与外商之间的直接磋商的结果,外贸公司仅是从旁协助,其次,外贸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主要是办理货物通关、物流、结汇等手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价格、数量等均无决定权,再者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方应当是委托方和外商,外贸公司仅起一个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提供了通关、物流、结汇等服务,没有实质参与到双方的贸易中。但如果外商和委托人恶意串通或欺诈,导致外贸公司受损的情况下,外贸代理公司应如何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在外贸代理过程中,作为受托人的外贸代理公司在与第三人及其委托人接触时,应多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避免由于第三人及其委托人的不履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如果第三人或其委托人不履约时,非违约方如果无法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时,会转而主张进口代理公司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进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代理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受委托进口的代理公司。此时,如果外贸代理公司缺乏证据将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外贸公司与委托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形式的委托协议,如果仅有口头协议或未签订协议,则一旦发生问题将难以分清究竟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责任,此外,外贸代理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较为容易地确定彼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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