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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上市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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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为法人:(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二是收购属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三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即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不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债权;四是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时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不是为了获取公司的股息、红利。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如下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最后应注意的是,公司收购与资产收购并非一个概念,所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是公司寻求其他公司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经营规模、推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并且资产收购的转让方式公司等经济组织,而公司收购的转让方式目标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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