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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关联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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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即公司跟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行为。因为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行为的特殊行为,是仅仅体现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和利益的交易行为,容易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产生。即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非真实交易;二是非公开交易,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等“内部人”或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获取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公司形象、声誉及交易价格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司股权或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三是非公允交易。

现行《公司法》第21条就将关联交易人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并在第217条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实践中,可以将关联主体归纳为以下几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践控制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中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即为关联企业。

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都因其他同一公司拥有其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受该公司控制或支配。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也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

3、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的公司或自然人。

4、因股东、管理人员的交叉形成的关联公司。

5、相互持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也没有禁止相互投资,所以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可以的。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势必存在利益上的一致,通过利益也会产生相互的制约和影响,成为关联主体。

6、因生产经营控制而形成的关联主体。

7因家庭、亲属关系等产生的关联主体。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概括说明了合法关联交易和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即"损害公司利益"是违法关联交易的根本标准:如果是合法的利用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创造财富,那就是合法关联交易;如果是利用不当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就是违法关联交易。司法实践中,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存在内部人的利益冲突。

2、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主要是指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在公司间形成关联关系的过程中,关联公司应当向被关联公司为公告,使后者知晓公司股份持有情况的变化。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一般指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关联交易才能够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归于无效。

3、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即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

4、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所谓违反常规交易,即依商业交易习惯,交易条件明显不当。违反常规交易经常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商品、服务或股票、资产的销售、转让或交易价格,明显地低于国际或国内市场上正常合理价格的;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融资而不计收利息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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