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如下:
1、 虚假注册。虚假注册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形式来骗取注册。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
2、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
5、其他的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工作中违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有以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丧失了具体权利和资格有:一是生产经营权。二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但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所以,其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即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在注销登记以消灭其法人资格之前,了结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这便构成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如果股东已经自行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债权纠纷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得到确认后进行申报,参与清算分配。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可以起诉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清算主体的清算及连带责任和企业法人的清偿责任。
1、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 所谓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的法律责任。清算内容包括:清算主体依法赋有义务组成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织完成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了结未完的事务;制定清算方案,以清算所得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终止等工作。
2、清算主体的连带清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确立了清算主体(股东、出资人)承担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
3、企业法人的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公司的清偿责任包括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在这里清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用于完成清偿责任的财产是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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