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被确认以后,其剩余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破产财产亦称债务人财产,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一是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二是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三是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四是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包含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亦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那么,破产前的诉讼费用是否属于破产费用呢?不属于,该项费用的性质应当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应作为其他一般债权在第三顺序进行清偿。
在破产财产的变价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二是管理人应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出售破产财产;三是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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