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份股份拥有一表决权。对于一般事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在投票时,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通过,但对于某些特殊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需要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特别多数通过,有限公司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在股东会议决方式上,股东平等地享有投票权,一般为“一人一票”制度。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在股东投票权行使上,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那么,公司章程能否排除《公司法》所规定的投票制度和决议原则呢?《公司法》对该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公司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方式,因为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意志的载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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