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是指为履行公司设立必要行为而存在的组织。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成立后的公司对该行为予以承认的,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如公司设立失败,则公司发起人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性为所产生的债务,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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