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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疑难问题释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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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能否申请认定,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这些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二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这些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法定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此可见,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的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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