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因此,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钓鱼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云南省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及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缴费与否,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2、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云南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等;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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