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2、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3、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4、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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