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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免费”停放的车辆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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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赵先生在外出差,因天色渐晚,于是开着自己的轿车下榻某酒店,赵先生在酒店停车区保安人员的引领下将自己的车停放在了酒店后院的停车区。等到第二天,赵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酒店后院的爱车不见了,酒店保安人员说没看见,赵先生恍然大悟:自己的车被盗了!赵先生随即报了警,但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自己爱车的消息,赵先生担心找不回来,认为自己的车是在酒店丢的,因由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当赵先生把自己的理由告诉酒店,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时,酒店却给出不予赔偿的答案,理由是:酒店为住宿的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停车优惠,因此不承担车辆被盗的责任。那么,酒店的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呢,其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合同法》的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满足交付保管物的条件,保管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从赵先生将车停放在酒店,且酒店接受停车的那一刻起,赵先生和酒店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另外,《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酒店方提出的“免费停车”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偿保管合同”?其实,赵先生的免费停车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因为酒店方的车辆保管费和运营成本实际上已隐含、分摊在了作为消费者的赵先生支付给酒店方的服务费(即住宿费)之中,“免费停车”实际上是酒店方的一种促销手段。因此,赵先生将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区,应认为与酒店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酒店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向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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