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职责之思考
送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送达指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执行机关等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而狭义的送达,仅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狭义的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送达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根据以上送达的定义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具有主动意义的职责。但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是以通知(一般是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当事人自己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问题由然而生:法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要求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吗?
法院通知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的行为是欠妥当的,虽然法律未明文禁止,但也找不到该种送达方式可行的法律依据,特别在《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六种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法院采取“通知领取”方式送达虽然是减少了其司法成本,但这也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不当增加;不仅如此,如果当事人万一在领取诉讼文书的往返途中遭遇意外,法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呢?这些都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通知领取”送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上对该种行为的禁止和相关不利后果承担的规定。就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