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真实、发送与否的举证与认定
发表时间: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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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传真是指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从其性质上而言,传真应当属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在法庭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对传真是否已经发送、且传真是否真实进行举证,一般会提供传真件及传真成功的接收证明,如在电信部门等查到的通话记录。而审判人员一般会对该传真机上留存的传真号码、传真件上的时间和通话记录进行核实,或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如果以上数据能够吻合,并且能够得到其它证据的作证,法院就会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但如果当事人否认传真发送,并对传真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由于传真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则传真件的真实性就难以确定,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法庭就会做出不予采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