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通和妻子李雪属于“闪婚”一族,2008年4月,两人在网上相识后没多久,就在李雪的老家淮安领取了结婚证。虽然结婚已经6年多了,但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平时,他们住在南京江宁李雪的一处房子内。
由于周通经常出差,夫妻俩聚少离多。今年8月一天,周通在家中收拾东西时,意外发现了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拍摄的婚纱照,而且还有其他男人的衣服。“难道妻子有外遇了?”周通想到自己长期不在家,这种可能性很大。于是,他并没有惊动妻子,而是私下展开了调查。
经过多方打听,周通找到了照片中的男子刘刚。面对周通,刘刚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李雪,自己的妻子名叫张娟。“那你怎么会和李雪拍了婚纱照呢?”周通拿出照片给刘刚看。刘刚顿时愣住了,这确实是自己和张娟拍的婚纱照。当得知周通和李雪的住址后,刘刚顿时明白了一切,因为他和张娟的住址也是那处房子。两个男人都意识到,李雪就是张娟,她同时和两个男人领了结婚证。
更让人吃惊的事情还在后头。此事让刘刚的弟弟知道了,他突然想起来单位有个同事的妻子也叫李雪。经过和那位同事陈斌核实,三个男人顿时都蒙了。李雪正是陈斌的妻子,两人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举办过婚礼。而且,李雪现在住的房子,就是陈斌的。
刘刚觉得自己被骗了,向南京江宁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称妻子重婚。接到报案后,江宁开发区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9月18日,李雪被抓获归案。经过审查,她交代了自己和3名男子保持夫妻关系的事实。
2003年,年仅19岁的李雪就通过网聊结识了陈斌,并谈起了恋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由于陈斌父母的反对,婚事搁浅了。但陈斌却对李雪一心一意,他将李雪安排在自己位于江宁的一处闲置房中居住,希望通过时间来软化父母的态度。由于陈斌工作比较忙,他也不是经常住在李雪那里。
可能是因为感到寂寞,在跟陈斌同居之后,李雪又开始在网上结识其他网友。2008年,她和周通相识,并结了婚。为了能和周通厮守,李雪让周通住到了自己江宁的房子里。不久之后,李雪还用自己的身份证,跟周通在淮安领了结婚证。
2008年,李雪和陈斌的恋情终于得到了陈斌家人的认可。但是,这时候的李雪,其实已经跟周通领证了。她便表示自己还年轻,想在事业上有所提升,希望和陈斌晚点领证,于是两人只办了婚礼。
然而,李雪仍然不满足。2009年9月,李雪化身“张娟”,通过网上婚恋交友平台认识了刘刚。2010年5月,她以张娟的身份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跟着刘刚回到山东老家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又将新房设在了江宁的家中。由于周通和刘刚经常出差,在家中停留的时间少,而陈斌则住在南京市区,基本不回来。所以李雪和三个丈夫之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8月被周通发现破绽。
李雪表示,为了“经营”好这样的生活,她也是煞费苦心。每次某个丈夫到江宁的房子之前,她都要提前将房子重新布置一遍。比如,周通来时,她就会把和刘刚拍的婚纱照藏起来,换上和周通的婚纱照;把刘刚的衣服也藏起来,衣柜里换上周通的换洗衣服。另外,她还要将家里一些常用的生活用品恢复成周通走之前的样子。“这么辛苦维持和3个男人的关系,不觉得累吗?”面对民警的疑问,李雪表示,自己这么做不图财,只是不想自己寂寞,她对三个丈夫付出的都是真心。目前,李雪因涉嫌重婚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解读需求:结合法律与道德层面,解读重婚罪。
律师说法:“苦心经营”的重婚
本案中女方李雪与三位男性保持着“夫妻关系”并且三位男性互不知情,令人诧异和不解,女方李雪面对民警的疑问虽然表示自己对于三个丈夫都是真心的,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而李雪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法》基本原则而设立的罪名,重婚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为我国现代伦理所不能容忍,重婚者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裁。
对于重婚罪,我们需要了解构成重婚的基础,也就是何为“有配偶”。“有配偶”简单说来就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中。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登记婚姻制,夫妻关系的建立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因此,满足结婚条件并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依法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使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本案中,李雪与陈斌认识最早并且确定了恋爱关系,但由于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且李雪年仅19也没有达到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李雪真正成为“有配偶的人”应当是在2008年4月与周通“闪婚”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而李雪与陈斌的关系仅是非法同居关系,并没有形成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
综上,李雪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那么三位男性是否应当被追究重婚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重婚罪的构成应当是主观明知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这两种主观心态是站在两个角度上进行的评价。前者是站在已有配偶的一方,后者是站在没有配偶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一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有配偶”这一基础,而本案中三位男性并不知道李雪先后的所作所为,所以缺乏主观恶性,不应当认定为重婚。此外,由于刘刚在与李雪结婚时,李雪已与周通结婚,且李雪是通过隐瞒真实姓名的方式取得的婚姻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刘刚可以要求与李雪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要求李雪进行赔偿。
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且与社会主义伦理相悖,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处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本案中,李雪荒唐的行为给三个家庭带来了无可衡量的痛苦,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道德的同情,因为,夫妻关系更多体现的应当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