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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在公交车上没给儿童让座遭母女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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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长春市24岁的赵女士傍晚下班乘坐3路公交车回家。因为身体不舒服,她排队等了两辆公交车,才算找了一个座位,位于车厢后部双排座的外侧,当时因为是下班时间,车上很快就坐满了,还有几个人是站着的。赵女士回忆,在亚泰大街站点上来两个女子,其中年轻的抱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从车厢前部走到车厢后部,没有人起身让座。
她们走到车厢后部赵女士身边,把孩子放下来,让她握住栏杆。这个孩子身高到我腰的位置,自己能把住栏杆,何况还有大人照顾。赵女士说,她自己身体也不舒服,认为没有必要让出座位。
这时,后面年长的女子说话了:小年轻的,一点素质没有,还是大学生吗?赵女士开始没以为是在说她,只是抬头瞅了一眼,接着低头用手机看新闻。可是那女的一直在说,后来脏话也出来了。赵女士回忆,后来意识到可能是在批评自己,但不知道那几个人是一家的,所以说了一句:你如果有座你就让让,别吱声了。这时,年轻的女子生气了,喊道:妈,她能听懂吗?接着指着赵女士的鼻子出言不逊,说着说着突然给了她一个大嘴巴。
赵女士一下被打愣了。之后,她们俩一起打我,揪我的头发,把我摁在了座位上,我连反抗的力气都没有。赵女士说,打起来以后,旁边站着的孩子哇的一声哭了,和赵女士同座位的女子吓得从缝隙中躲了出去。
赵女士大喊:司机,有人打我,快停车!公交车停下了。
她们俩想跑,后来还分开走,但围的人越来越多。赵女士说,她跟住那个年龄大的想要多次打车的女子,不让她离开,并打电话报了警。赵女士的头面部和胸部都有抓伤,左侧太阳穴位置还脱了一块皮。派出所正在处理此案。
 
解读需求:从道德和法律层面解读公交车上让座是否有必需性。打人者会受到哪些法律上的惩罚。
 
律师说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归根结底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制﹐即社会活动的准则。同本案中女子因为没有给带小孩的另一位乘客让座而遭到了殴打,让座是社会道德的体现,没有让座而被打显然是荒谬的。法律之所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公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性,即由国家公权力制定并保障其实施,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但不并是唯一力量,当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时,公众就会产生对法律的内心确信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道德从产生时间来说比于法律久远得多,在一定时期内也成为了统治阶级所实行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是有必然联系的,某一法律规定可能来源于道德规范,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肯定了公序良俗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而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二者的内容较为宽泛但都与道德范畴有关,违反了社会公德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在地位和作用上相当于公序良俗。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违法公序良俗的后果: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无效反之,也有法律规定在长期的实行当中成为了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之一,比如现代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不仅在法律上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在无形中使不忠于伴侣的行为得到了否定的社会评价,虽然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重合、相互转化的部分但二者之间相互区别和独立的部分,也就是法律和道德所调整的限度问题,若超出法律规定追究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会引起社会混乱,试想若法律要求人人都得让座给老人、小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违反法律规定承当的不利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人际关系的运营困难等。由此可见法律责任是较为严重的不利后果,所以法律规制的行为应当是人人都能够做到的,这也印证了法不强人所难的道理,反观道德规范的遵守会因为教育程度、成长环境、经济实力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遵守效果,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规制也是道德规范的特点之一。
本案中,让座虽说是一种社会美德,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制这样的行为,若法律规定不让座给老人、孩子、残疾人会构成侵权就会造成社会混乱,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该名女子没有法定的义务要让座给两名带小孩的乘客,殴打和辱骂该女子已经构成了侵权,由此就可以看出,让座不是法律要求所有人必须做到的但打人就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打人的乘客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该名女子的损失。现如今,有一部分社会热点事件牵扯到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坚持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是有联系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够强行将违反道德的行为上升到法律问题上,应当理智的看待社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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