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怀孕,汇报给公司没几天,就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李女士8.7万余元工资。
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2012年8月20日,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次日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8月24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的工资8.7万余元,获得支持。
科技公司不服,起诉称李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频频出错且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李女士于2012年8月24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无需再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导致李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劳动,领取工资报酬,故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8.7万余元,法院支持。科技公司已提起上诉。(京华时报)
解读需求:就本案例解读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公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哪些材料?如何申请?
律师说法---处于弱势的劳动者
本案中所叙述的劳动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李女士因为怀孕而导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9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采取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形式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李女士在试用期间因为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故科技公司也不能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科技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了解法律关于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非常实用的,而且劳动仲裁是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制度应当着重了解以下几点:
第二,如何寻找管辖该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如同法院的诉讼管辖制度,劳动者在准备进行劳动仲裁时应当确认该劳动纠纷属于何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条文为一种选择性规范,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能够作为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所以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离自己较近或者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所谓证据,也就是证明劳动者所反映劳动争议的基本材料,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也就是劳动关系的存在该类证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入职表、录用通知书、录音等能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对于工伤案件中,劳动者还应当提供工伤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后期治疗费鉴定书等一系列证明工伤损害结果的证据。当然对于书面提起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进行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中再告知用人单位,李女士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相关的用工证明及自身已经怀孕处在孕期的医疗诊断证明,以便仲裁委员会认定李女士处于孕期依照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龄等的决定由于这些事项的相关材料多为用人单位保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中由于科技公司无法提供李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于法律规定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及救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劳动纠纷就以调解形式结案。若无法调解也无法达成和解撤回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结合双方的证据组作出裁决,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做出裁决书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针对此类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存在法定的情形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除上述终局仲裁外的裁决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够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待期满无人起诉时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生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都能够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本案情况若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则李女士胜诉的可能性很高,科技公司不能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补发所欠工资8.7万余元。
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重要的一环,维系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法律的规制还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琴、武其远呼吁尊重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应当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