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岁的王阳遇到了19岁的阿香。阿香在邻镇开理发店,王阳常常光顾。两人情投意合,很快陷入热恋。但这段恋情遭到王阳母亲的反对。两人随后在2011年底和平分手。
没想到分手3个月后,阿香在电话中告之其怀孕了。2012年端午节期间,王阳告诉家人这个消息,王阳母亲也答应了这门婚事。2012年12月4日,阿香产下一子,取名浩东。因为王阳年龄限制,两人在2013年3月才办理结婚证。
婚后,王阳到长沙随亲友打工,阿香也在2013年下半年外出打工。今年3月,阿香称在长沙城区找了个不错的工作,王阳送其出门。但3天后,王阳在宁乡陪哥哥出工时,看到阿香与前男友的母亲在一起。
王阳心中生疑,加上翻看浩东的照片,发现其五官与自己儿时一点也不像。8月中旬,他带着儿子来到长沙做亲子鉴定。8月23日,他拿到最终结果:儿子并非他亲生。对此,深受打击的他希望阿香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配偶权的核心是相互忠诚
本案中,当事人王阳与女方阿香结婚的原因是因为女方声称怀了王阳的孩子,男方及男方家庭出于负责的态度答应了婚事,但由于王阳未达法定的结婚年龄而未能办理婚姻登记,那么从两人和好到201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这段时间内,两人的配偶关系自何时成立是本案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关键性问题,众所周知,《婚姻法》中规定了缔结婚姻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也就是必须符合的条件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消极条件则是不能缔结婚姻的条件,即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不能够结婚的疾病,存在消极条件但是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为无效婚姻,那么是否当然无效呢?由于我国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能成立婚姻关系,所以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诸多不符合缔结婚姻的积极条件或者存在消极条件的情形,原则上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年龄的增长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或者因为积极的治疗治愈了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时,为了保证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就能够认定为婚姻效力的补正,一方以缔结婚姻时不符合积极条件湖综合存在消极条件为由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自条件成就时婚姻关系认定为有效。但可以发现婚姻效力的补正并不适用于重婚和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情形,重婚不仅为公序良俗所不能容忍,而且重婚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血亲关系与生俱来是现代科技所不能改变的自然事实故不存在补正一说,本案中男女方至2013年才进行了婚姻登记,所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应该为办理登记时。
本案中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孩子并不是男方王阳所生,男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利?现如今,“喜当爹”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律的公平价值不仅体现为人人平等,而且更应该体现为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男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古代也有“夫唱妇随”一说,那么对于本案中的情形,男方对于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一事受到了心理上的沉重打击,属于权益受损一方,女方违背了夫妻间最基本的忠贞义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中设立了一种推定制度,若本案中女方不愿意让孩子做亲子鉴定也拿不出相应证据证明孩子为男方所生时法院就会推定孩子和男方没有亲子关系。仔细研究该条司法解释可以发现该推定其实是针对“喜当爹”现象中男方的弱势地位而设立的,虽然我国婚姻婚姻法律制度中对于女方的倾斜性保护的规定很多,但也不难发现男方的对等权利,例如:《婚姻法》第34条中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怀孕妊娠期间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对男方提起离婚的诉权进行了限制,但同时也为男方设置了例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种情形一般可以包括:女方怀孕系同他人通奸、偷情所致,或者男方受到虐待已不堪忍受的。毫无疑问,本案中女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伤及了一个男人的尊严底线,男方王阳可以在主张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支付赔偿金和返还相应的抚养费。离婚要求赔偿金的基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种赔偿实质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首先要求过错方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其次另一方没有过错,最重要的是以离婚为基础才能主张。本案中男方不仅发现了孩子非自己亲生,而且还发现了女方与前男友的母亲在一起,若能进一步佐证其不当关系则可以主张该笔赔偿金。对于返还抚养费,孩子并未男方王阳所生,没有义务照顾抚养,可以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若不能举证相关支出可以根据有关抚养标准进行主张。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至今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无论时代如何进步社会如何发展,对待婚姻问题都应当抱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一时的欺瞒不仅违背双方的忠诚义务,而且所造成的损害可能伴随受害方一辈子。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琴、武其远认为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更应该注重的是责任,无论案件如何处理,孩子都是受害一方,使婚姻长久美满既要靠法律的规制更应该依靠道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