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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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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以及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在2008年以前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税率差,应该根据税率差补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发生在2008年以后,即便受分配的利润是2008年之前的,仍旧可以根据新的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而不必根据税率差进行补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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