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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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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的出具
按照现行的规定,企业申请上市必须有保荐机构的推荐,在申请发行上市时由保荐机构出具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要求的保荐书。按照现行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申请人的发行保荐书并不是由申请人出具,而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可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凡是对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保荐机构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当载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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