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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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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如果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以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在本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如果发行人打算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首先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且经股东大会批准。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且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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